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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下楼扔垃圾 济南一男子10楼扔啤酒瓶塑料桶,未砸到人仍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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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下楼扔垃圾 济南一男子10楼扔啤酒瓶塑料桶,未砸到人仍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11-21 作者: 点击:

一男子因不愿下楼扔垃圾,在其租住的10楼房间,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从窗户抛出,虽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7月17日17时许,赵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济南某小区10楼的房间时,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将啤酒瓶直接从楼上抛出。更惊险的是,7月18日2时、16时、17时许,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分别落至小区休闲广场及楼前行人通道,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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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案情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从10楼向地面抛掷物品,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抛掷物落地点为休闲广场和行人通道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时有人逗留或进出,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该案公诉人介绍,近年来,城市建设向空中要空间,高楼林立,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的城市生活成为常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高空抛物的被害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人们杜绝高空抛物,引领社会风尚,切实维护大家共同的“头顶安全”。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以后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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